聽我講:保障纏擾受害人 不是要打壓新聞、示威自由

政府剛展開有關立法制約纏擾行為的公眾諮詢,對於立法保障受前配偶、男/女朋友或其他人纏擾的人,社會初步反應正面,但傳媒擔心新法例會影響他們的採訪工作,亦有人擔心新法例會被用以打壓示威活動。

我想強調,政府建議立法,目的是加強對纏擾受害人的保障,並不是要干預或影響新聞自由,亦不是要收窄示威、抗議等活動的自由和空間。

在建議的法例下,一個人如果做出一連串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致令該人感到驚恐或困擾,而他是知道或應該知道有關行為會對該另一人造成騷擾,即屬犯罪。

一般的新聞探訪活動,是要搜集所需的資訊、發掘事實的真相,以及取得有關人士的回應;示威、抗議等活動,是要表達意見、爭取權益和提出訴求。這些活動的目的不是要騷擾對方,一般來說並不會令對方感到驚恐或困擾。

但我們理解社會人士對於新聞和表達自由或會受影響的憂慮和關注,所以在諮詢文件中列出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的「合法行為」免責辯護,即是說如果在個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可以此作免責辯護。舉例來說,記者採訪新聞時對採訪對象窮追不捨,提出尖銳問題,這些都是常見、正當和合理的,不會受影響。

儘管如此,傳媒和社運人士等仍擔心,新法例可能會被人利用,一些不願接受採訪的人士或示威活動的目標人士或會藉此阻止採訪和示威活動。因此,有人提議豁免新聞採訪活動,使之不受新法例規管,亦有人建議新法例只涵蓋某些類別的纏擾行為,例如有關感情關係、收債等。

纏擾行為可在不同情況下發生,纏擾者和受害人也可能是沒有關係的。如果制約纏擾行為的法例只適用於某些關係或情況,可能會掛萬漏一,未必能提供全面充分的保障。至於豁免新聞採訪或某些特定活動的建議,意味着從事那些活動的人即使明知其一連串行為會令另一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而仍做出那些行為,不論那些行為以甚麼形式、手法作出,又或是否合理,都一概予以豁免。這是否適當的做法,實在需要大家認真、小心思量。

我們的目標,是要為纏擾行為受害人提供保障,而同時不會影響新聞自由、表達自由,包括示威、抗議的自由。就此,希望大家在諮詢期內提供建議和意見。這將有助我們制訂未來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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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