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遞解澳門婦 再來港逾40次

入境處把關不力,讓一名被遞解離港的澳門婦人輕易入境,繼而先後再來港逾四十次,直至她干犯店舖盜竊被捕才揭發事件。她早前向高院上訴,聲稱因入境時未被禁止而誤會遞解離境令失效,要求減刑,昨上訴得直,獲減刑約十日。法官指,被遞解離港的人原本終身不可再踏足香港,但那些人不時可循正常渠道和真正身份再來港,情況不理想,希望當局檢討。

四十九歲上訴人周心意,在澳門任職清潔工人,以往已有四項盜竊和一項違反緩刑令罪的案底。她九五年首次在港犯盜竊,判監一個月,緩刑兩年。她○四年三月在港干犯一宗店舖盜竊,判監四個月,當局同年五月十四日向她發出遞解離境令(下稱「遞解令」),禁止她再踏足香港。

誤以為遞解令僅五年

上訴人其後卻可順利入境來港,於今年八月二十四日在一間莎莎化妝品店偷了十二瓶總值約四千元的香水而被捕,再被揭發違反了○四年的遞解令。她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盜竊及一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罪,分別判監八及十五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共囚二十一個月。

上訴人早前上訴,要求高院就違反遞解令定罪減刑。她稱,○九年女兒在港結婚時,她持澳門居民身份證來港,無被禁止入境,令她相信遞解令有效期僅為五年,她其後進出香港四十次都無問題,她只是一時之錯,望可輕判。

高院法官昨頒發判案書指,上訴人○九年來港時已違反遞解令,只是未被發現,而遞解令無時限,接受命令者終身不能再踏足香港,她僥倖過關,不能因此以為命令已過期,若有疑問,應向當局查詢,而非碰運氣,趁當局不察覺而入境,明顯地她入境時未有申報。

上訴得直減十日刑期

法官裁定,違反遞解令判監十五個月已屬輕判,但原審裁判官未有因她認罪而減刑三分一,故判她上訴得直,該罪刑期由十五個月減至十四個月零二十日,總刑期即減至二十個月零二十日。

法官就此案特別提出,被發出遞解令後,以正常入境渠道再來港的人,不時要在事後才被發現,那些人有不少是用自己真正身份入境,看來入境處人員未必掌握足夠資料防止該類人士來港,情況並不理想。法官指,實施遞解令不應單靠被遞解者自律,否則便流於兒戲,望控方知會當局,察看機制是否有改善空間,確保該類人士來港時不會輕易漏網。

案件編號:HCMA 6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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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遞解離境婦再合法入境犯案模擬圖
1.上訴人○四年在港犯店舖盜竊案判監,服刑後被遞解出境,禁再踏足香港。

被遞解離境婦再合法入境犯案模擬圖
2.惟上訴人其後逾四十次循合法途徑入境香港,一直無被揭發有遞解令在身。

被遞解離境婦再合法入境犯案模擬圖
3.直至今年八月,上訴人在港涉高買被捕,才被揭發違反了遞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