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對交往半年便告分手的男女,為財產對簿公堂。女方昨入稟高院,指她在交往期間,不但借錢十餘萬元予男方還債,而且出錢以兩人聯名的名義購入一個位於長沙灣道東成大廈的百多萬元住宅單位,留作結婚之用,但因在置業後兩人分手,故她興訟要求舊愛還錢及歸還單位。入稟狀指,女原告梁婉珊在今年一月起,與男被告黃道堯交往。二人在四月開始有親密關係,惟到六月時已分手。
案件編號:HCA 2111/11
涉案物業位於長沙灣東成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