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建議要點

‧設私營骨灰龕牌照委員會作發牌當局,由官方及非官方委員組成。

主要發牌條件

‧須在自置處所,若處所非自置,須證明有權使用至少五年。

‧符合規劃、建築及消防安全等規定,不得佔用政府土地。

‧除非得到委員會同意,否則不得更改龕位數目、位置或持牌人。

‧強制規定須與消費者訂立合約

‧須在結業後處理先人骨灰,否則可判監。

‧持牌人存入首筆保養基金專門保養龕場

‧每兩年提交報告

‧殮葬商豁免領牌

發牌制度生效前已存在的骨灰龕

*應尋求規範化,爭取長久合法經營。

*為免打擾先人安息之所,有意見認為應酌情處理。

*附近居民可能反對豁免,政府持開放態度。

*建築、消防安全不應豁免

*或有條件發牌,凍結出售新龕位。

‧2013年第4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資料來源: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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