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建議要點
‧設私營骨灰龕牌照委員會作發牌當局,由官方及非官方委員組成。
主要發牌條件
‧須在自置處所,若處所非自置,須證明有權使用至少五年。
‧符合規劃、建築及消防安全等規定,不得佔用政府土地。
‧除非得到委員會同意,否則不得更改龕位數目、位置或持牌人。
‧強制規定須與消費者訂立合約
‧須在結業後處理先人骨灰,否則可判監。
‧持牌人存入首筆保養基金專門保養龕場
‧每兩年提交報告
‧殮葬商豁免領牌
發牌制度生效前已存在的骨灰龕
*應尋求規範化,爭取長久合法經營。
*為免打擾先人安息之所,有意見認為應酌情處理。
*附近居民可能反對豁免,政府持開放態度。
*建築、消防安全不應豁免
*或有條件發牌,凍結出售新龕位。
‧2013年第4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資料來源: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