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三人組涉造假包庇16釋囚

【本報訊】《太陽報》及《東方日報》去年十月率先報道廉政公署拘捕懲教署三名更生事務組人員,他們涉嫌造假,未有按程序向受監管釋囚提取尿液樣本,即使有關釋囚承認吸毒,仍找來其他人士的尿液樣本「頂包」,以訛稱涉事釋囚沒有再吸毒。廉署前日正式落案控告三人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協助十六名釋囚在法定監管期內避過藥檢及隱瞞有關釋囚曾經吸毒,三人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三名被告分別是鄧貴文(四十八歲),懲教署懲教事務主任;梁肇榮(五十三歲)及陳振民(五十二歲),二人同為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三名被告於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更生事務組,負責按《戒毒所條例》對喜靈洲戒毒所的釋囚執行為期一年的法定監管,倘若釋囚違反監管條件,會按照「召回令」被送返喜靈洲戒毒所戒毒。

尿液頂包避驗毒

控罪指鄧、梁及陳涉嫌於○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期間,沒有合理解釋或辯解,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嚴重失當的行為,即在執行十六名喜靈洲戒毒所釋囚的監管令時,故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

鄧、梁及陳涉嫌沒有到釋囚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進行探訪;完成探訪後沒有呈交監管記錄;或在呈交監管記錄上填報不正確的日期、時間、地點及同行職員的姓名。鄧及梁又涉嫌於釋囚提交尿液樣本時故意缺席,以及沒有在監管記錄中記載有關釋囚曾經承認吸毒。

梁亦涉嫌沒有將釋囚提交的尿液樣本送往藥檢,並使用其他人士的尿液樣本代替釋囚的尿液樣本送往藥檢。據悉,案件不涉及金錢利益。

懲教署發言人強調有嚴謹程序、工作守則及監察機制供職員遵守,提取尿液樣本一般須二人同行,以互相監察,負責監管人員亦須定期接受品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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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控的懲教署人員負責對喜靈洲戒毒所的釋囚進行監管。(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