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小氣候:運房局當樓市警察埋炸彈

二○一一年將盡,特區政府終於拋出研究超過兩年的一手樓規管銷售。驟眼看,相關法例建議招數偏辣,若發展商及銷售人在一手樓行銷過程中,涉欺詐、失實陳述促銷,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入獄七年不等。負責草擬及推銷法例的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日前以修訂需時為由,堵塞了設立新執法機構的聲音。換言之,將來有關一手樓銷售的執法事務全歸運房局,立法執法集於一身,當局圖的當然是快刀斬亂麻。不過,此舉卻埋下政府部門因執法牽涉訴訟、甚至官商直接爭拗大增的風險,官府貪快隨時「捉蟲」。

鄭汝樺表明日後不會開設一個全新的法定機構,原因並非省公帑、精架構,而是成立一個法定機構涉及修訂法例,需時較長,由此暴露當局急於求成的心態。撇除假期,現屆立法會還有半年多會期,按運房局交代的時間表,明年第一季向立法會交條例草案進行審議,諮詢期至明年一月二十八日結束。至於沒有說出口的時間表則是,法例若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有望於二○一三年前生效,以後「買樓監管少於買菜」的時代正式告終。

對於一手樓規管,代表基層利益的泛民及建制議員都希望盡快交貨,如能在本屆立法會辦妥,雙方都有好處,最少可披上議會敢於向影響社會公平源頭開刀的美麗外衣,有助明年九月的換屆選舉選情,故應屆議員亦不介意愈快愈好。

只是官府與議會急於求成,忽略了由政府部門監管執法背後的大問題。據當局向政黨解釋,一手樓執法權除由運房局負責外,警方、商罪科甚至廉署等執法機構都有角色,如不另行成立法定專責機構,政府幾大部門遇案件時難免互有牽扯,市民對一手樓規管關注度較高,天價樓盤連環撻訂一案如再現,運房局是否天天要充當樓市警察呢?這還沒算運房局分分鐘因為執法與發展商及其子公司鬧上法庭。屆時,運房局編制難免愈來愈大,政府監管效率卻未見會提高。

其實運房局披露的執法架構亦包括不同界別的專家,例如土地、調查人員等。可以預見,將來的執法組織類似一個委員會,但卻不享強積金管理局般的法定權限,能否強勢的與發展商過招實令人存疑。港府高官曾說過,樓宇買賣是市民一生的血汗投資,今年最低工資落實前,當局亦採兩條腿走路方法,即先由臨時委員會執法,然後成立正式委員會,規管一手樓為何不能這樣做?鄭汝樺欠市民一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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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