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鴻爪:免於被誹謗的權利

每個人都希望自由,惟自由非絕對,而是有一個界限,就是當你在行使天賦自由權利時,不要侵犯別人的自由。

譬如說,你熱愛唱歌,且中氣十足,有已故意大利男高音巴伐洛堤的肺活量,當你自娛自樂的時候,可能有人非常欣賞,也可能有人覺得刺耳。尤其是夜晚,想唱歌就必須關閉門戶,盡量壓低聲線,低到甚麼程度呢?以鄰居聽不見為標準。

譬如說,你熱愛足球,且力大無窮,可輕易將球從球場這邊踢到那邊。如果你生活在大沙漠,想怎麼踢都行,想踢多遠都行,可惜在香港,球場周邊多有房屋和行人,千萬不要用力過猛,將球踢進窗戶或擊中行人的身體。

譬如說,你是宅男宅女一族,熱愛網上第二次創作,又叫做「惡搞」,但必須注意是否涉及侵犯版權,還要看看被惡搞對象的身份、宗教信仰、度量如何。過去有作家因發表作品被指侮辱信仰而遭到追殺,已是前車之鑑。

又譬如說,你喜歡在網上發表評論,指點江山,罵罵貪官污吏奸商都沒有問題,但注意要有根據,如果憑空想像,或未經證實之下將傳聞當作事實來處理,那就不是言論自由,而可能涉及誹謗或網上欺凌。有電視台早前將捕風捉影當成大新聞,誤報前國家領導人死訊,卒之自損招牌,復被廣管局罰款三十萬元,可謂咎由自取。

如果同意新聞自由非絕對、亂報新聞應受處罰,那麼,也應該可以理解為甚麼要將網絡言論及創作納入規管。思想可以天馬行空,但付諸文字或圖像時,就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

由此可見,對網絡世界加以適當的規管,不是甚麼「網絡二十三條」,而是確保各位市民包括創作者在內,有免於被誹謗被侵犯的權利。

評論員 香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