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白:容忍與否 只差一線

花園街奪命大火過後,食環署宣布對違例擺賣攤檔「零容忍」。

「容忍」是政府執法部門要暫時擱置一些難題時經常採用的一種行政手段。小販攤檔各種違規陋習積少成多,積非成是,最初無傷大雅,終致積重難返,要取締則費時失事,不取締便須修改法例,將邊緣行為合法化,又可能埋下計時炸彈;食環署就此可決定對一些不會即時引起大禍的不法行為予以容忍,不完全取締,也不讓其合法化,直至適當時機,才審情度勢作出終極決定。對付熟食小販、越界攤檔,一般都是這樣處理。如遇食物中毒,疫症流行,火警成災,食環署便可乘機嚴厲檢控,甚或檢討政策,修改法例,所遇公眾阻力較小。

地政總署和屋宇署是容忍量最高的兩個部門,並不是它們特別仁慈,而是因為它們長期資源不足,無法嚴厲執法以徹底解決違規問題,不得不加以容忍。特別在非法佔用官地、違例僭建等案件,在發出警告後,如在可容忍的範圍內,一般不會檢控,有時更發予牌照,甚至容許轉讓,差餉地稅一律照收,但部門可隨時執法,也可提出罰則,例如釘契、收地無償等。

這類個案多是技術犯規或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在對社會沒有嚴重影響時,從寬處理尚可接受;但灰色地帶太多,便容易縱容市民不顧法紀,公然違例,得勢不饒,聲大夾惡;也可能誤導市民以為行為合法,陷良民於不義,法網誤投,金錢損失事小,名譽蒙污事大。

有黨友早年購置容忍物業,建立美好家園,一直相安無事;最近為了不明原因,有關部門忽然翻臉,下令馬上依法整頓;家園雖未破碎,卻已面目全非,還要受到傳媒不斷滋擾。容忍與不容忍只差一線,冤無路訴,確實無妄之災。

前政務官 譚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