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古今:法治為義政策為利

由於和「大橋」及「外傭」兩大甚不討好的官司沾上關係,公民黨在這次區議會選舉付出沉重代價。其黨魁說要痛定思痛,該從何說起?眾知公民黨核心成員多有法律人背景,凡事總難免慣於採用就法論法的態度,和公共政策的取向及社會觀感未必一致,處於香港社會的法治觀念水平之下,應如何取捨?

現代社會必然講求法治,而法治則必然將法律置於極尊嚴及至高的定位,可謂其本身自有目的性,而非只是任人支使之工具。譬如黨大於法的情形就難算是法治,法院職責在依法裁決,不俯首於政治或其他壓力,更不應超越法律去介入政治爭端。

「大橋」和「外傭」兩官司顯然是政策層面的問題,儘管涉及社會重大利益,但社會沒理由責備法院依法辦案,因若法律訂得不符政策目的,那應是立法當局而非法院之責任。至於應如何詮釋及適用法律,從嚴或從寬,本是屬於法院職權,任何這方面的爭議都應在法院系統內解決,社會理應尊重。

因此,公眾因二官司而怪罪公民黨,是對法治之理解或要求有所不足,這倒是公民黨必須面對和適應的政治現實。但法治畢竟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石,港人當不應只顧政策利益而犧牲之,此正是孟子所云,「何必曰利」乃因「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的道理。

美國律師 盧卡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