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台:惟見台灣懲淫媒

魯迅先生說:「『要面子』和『不要臉』實在也可以有很難分辨的時候。」台灣《壹週刊》兩年多前誹謗《自由時報》陷入外交洗錢醜聞被告上公堂,案件纏訟多時,台灣最高法院日前判決《壹週刊》敗訴,必須在《壹週刊》單期封面及《蘋果日報》各刊登一次道歉聲明。淫賤黎死要面子不斷上訴,結果是徹徹底底的不要臉。

當然,淫賤黎不要臉是路人皆知的事,他旗下的壹淫媒為求吸引讀者,多賺幾個銅錢,生安白造、杜撰新聞、渲染色情、譁眾取寵……無所不用其極,人們打開報紙,幾乎每天都可看到關於壹淫媒的誹謗醜聞。再看台灣「動新聞」宣淫揚暴,更被台北政府多次施予重罰,並警告如果壹傳媒屢罰不改,不排除勒令停業。

不過人們始終不明白,對這樣一個誨淫誨盜的不良傳媒,為何台灣當局可以依法嚴懲,絕不手軟,而香港政府卻是明縱暗放,諸般袒護。可以看到,壹傳媒在香港犯淫罪成一百多次,次次不過罰款一萬幾千。如今《爽報》掛着免費報的羊頭宣淫販賤,短短一個多月已有二十一項內容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港府亦是擺出一副無可奈何的模樣。

古人曰:「禁姦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不知還要等到哪天,港府才會拿出禁姦止過的大刀,效法台灣,嚴懲淫媒。

傳媒人 林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