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毀罪須賠償最高囚10年

【本報訊】阿B與范姜分別涉及刑事毀壞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名,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一般情況下,法官在判決涉及刑事毀壞的案件時,會要求被告作出賠償,並留有案底,若情況較嚴重,會考慮頒布賠償令,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至於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控罪,陸偉雄指該罪屬於身體受傷最輕微一種,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除了賠償外,被定罪者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留有案底,但亦有判處緩刑的可能性。他指醫生報告是案件判刑關鍵,辯方有權要求醫生上庭作供。

過往亦曾有藝人被控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或刑事毀壞罪名。藝人吳鎮宇去年在九龍城一間麵包店內,疑阻止一對跟吳妻爭執的夫婦離去,期間有人報稱被箍頸和摑臉,事後左耳需縫針,吳鎮宇被控傷人罪,後在律政司同意下,改為較輕的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被判罪成,罰款一萬元及留案底。另於○七年,藝人揚明因醉酒鬧事刑事毀壞而被捕,被判履行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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