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草案修訂要點
1.修訂前 商界難以掌握及遵從全面禁止概括條文的要求
修訂後 就非嚴重反競爭協議發出告誡通知,嚴重行為如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及限制產量除外
2.修訂前 最高罰款定於全球營業額百分之十而不設時限
修訂後 最高罰款定於本地營業額百分之十的水平,最多三年
3.修訂前 未有訂明低額模式
修訂後 在條例附表中訂明低額模式
除嚴重行為外,豁免低於訂明營業額門檻的協議或行為,以獨立公司計每年一千一百萬元,若聯營公司則為一億元
4.修訂前 競委會可於違章通知書中要求企業付出最多一千萬元款項
修訂後 取消違章通知書中付款的要求
5.修訂前 設有獨立私人訴訟的權利
修訂後 剔除有關獨立私人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