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七歲青年今年三月早上到銀行提款四十四萬元後,被人在街頭從後推倒搶去現金,警方事後拘捕兩名疑犯。兩名被告先後認罪,昨在區院被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時稱涉案四十四萬元並非事主所有,思疑該筆錢是否與洗黑錢有關。法官分別判首被告入獄六年及停牌五年,次被告則判入獄四年。次被告羅瑋雄(二十六歲)早前承認一項搶劫罪;首被告姚智銘(二十七歲)昨被裁定搶劫罪、停牌期間駕駛等四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 639、9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