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區挑戰校本例終極敗訴

天主教香港教區提出司法覆核挑戰《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俗稱《校本條例》)有最終裁決,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教區上訴,指《基本法》並無保障宗教辦學團體對委任校董會、校監和校長有絕對權力,也不涉校內信仰和活動改革,《校本條例》無牴觸《基本法》。天主教香港教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及聖公會對裁決感失望但會繼續辦學。

終院指,校本改革可追溯自一九九一年,是按原有的教育制度衍生,符合《基本法》對政府發展和改進教育政策所設的限制。即使在以往,教區對教區中小學校董會的組成和章程都不享有絕對控制權,《基本法》也沒有保障宗教辦學組織有百分之一百的權力去委任校董會、校監和校長。

終院裁定,《基本法》保障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學校,但有關保障只涉及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若政府透過立法改革或行政指令去禁止宗教院校開早禱會或作宗教訓導,便會牴觸《基本法》。惟涉及與宗教無關的政策,如教授第二語言、增加體育課或資訊科技課、向學生提供交通和書簿津貼等等,則不受《基本法》保障。《校本條例》引入的改革已確保了法團校董會去執行宗教組織的辦學抱負和理念。

教區:教育理念難貫徹

常任法官包致金更認為,《校本條例》沒有直接攻擊學校的宗教活動,只要法團校董會的大多數成員仍由宗教辦學組織提名,學校的宗教活動便可安全地抵受間接的攻擊及侵襲。他更希望教區和政府快點放下雙方的爭議,以孩子接受到良好教育為重。

教區昨聲明指,法團校董會令學校在法律及體制上脫離辦學團體,教育理念難貫徹。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曾揚言,若敗訴或放棄辦學權,但教區教育事務主教代表黃若嫻昨指會繼續辦學,直至理念不能實行,但不認同當局一刀切。聖公會大主教教育顧問夏永豪稱現時法例對辦學團體的權責十分模糊,雖終院有裁決,但要研究判詞。案件編號:FACV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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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團體過去曾經發動抗爭,反對校本管理條例的執行。(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駁回天主教教區《校本條例》上訴,認為設立法團校董會無損教會教育理念。

黃若嫻表示遺憾,但教區會繼續辦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