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古今:法官判案民意何從

外傭居留權和港珠澳大橋兩官司的初審判決很引起公眾爭議,但大家也基本了解必須尊重法院的判決,這背後就牽涉到法官有可能和民意衝突的問題。先前台灣有位女性法官於廣受關注的性侵犯案之判決,提及有否違反幼齡女童個人意願之刑法上的技術要件問題,激起極大之社會特別是女性群眾之反感和抗議,而被貼上「恐龍」法官的標籤,馬英九其後還因此必須撤銷提名她為大法官。

首先,法官通常並非民選,是憑他的專業條件適任,特別也因法律常有非一般人可掌握之複雜性,故不必直接對民意負責。放大而言,法治基本無關民主。

其次,民意可以飄忽如流水,或如常變之時尚,本身即難捉摸,也未必符合法官所必須緊守法律所表彰之更核心的公共價值和標準。法官判案也不必計較所謂之「政治正確性」,否則便無從超越黨派紛爭,則有失公正。若至政治掛帥而令法律淪為便宜之執政工具,又豈為現代先進法治社會之所容。

法官的天職是一本自己的判斷最準確地解釋和適用法律,不隨意代以己見,或取代立法者的地位,但也不必考慮到是否能投眾之所好。當然,法官和法院必須一貫保有公眾之信心,有為人所服之公信力,則也不能老和民意作對;如此,是非有時便繫於一個十分難拿捏之「度」的問題。

美國律師 盧卡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