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港限制多多官指屬「通常居港」

【本報訊】本案申請人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於○八年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遭入境處拒絕。今次訴訟的爭拗重點,是入境處用以拒絕申請人的《入境條例》第2(4)(a)(vi)條,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4(2)(4)條。《基本法》規定,外國人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屬香港永久居民,但《入境條例》訂明,外來家庭傭工留港時間,不屬通常居港,申請人指此條文明顯牴觸《基本法》規定,獲法官接納並裁定勝訴。

政府在聆訊中提出兩點反駁,指外傭留港有多項特殊限制,令其留港狀況變成「非通常」居港,另指《基本法》第154條,有授權政府對外國人施行入境管制,包括對其留港性質設限。不過兩點都不被主審法官林文瀚接納。

法官指出,政府固然有權立法施行入境限制,但法例不能凌駕《基本法》。他指《入境條例》的相關條文,並非為闡釋《基本法》中不清楚之處,而是在《基本法》上再設限制,故並非法律容許的做法。

以條文解釋《基本法》

至於政府指外傭留港工作受多項限制,如兩年約滿後必須回鄉、不可搬出僱主居所自住、不可攜家眷來港等,法官亦不接納這足以令外傭變成「非通常居港」,亦不認同政府所指,該些條件令外傭不能享有獨立生活。

法官稱,外傭放假時可自由活動,例如本案申請人便獲僱主給予時間進修,部分在富有人家打工的外傭,其居住環境甚至較基層港人更佳。就算他們不能攜帶家眷、約滿必須離港等,亦不改變他們在港居住的事實。

政府在聆訊時稱,不讓外傭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是中英兩國自簽署聯合聲明時已達成的共識,亦是《基本法》的本意,但法官引用終院莊豐源案例,指法院解釋《基本法》時,應以條文為準,故不接受《基本法》訂立後的文件。

法官縱使不認同申請人指《入境條例》涉及歧視,但亦裁定其相關條款違反《基本法》。由於昨日只就法律觀點作出裁定,故法官指示與訟雙方再呈交書面陳詞,並在本月二十六日再開庭。案件編號: HCAL 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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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認同《入境條例》部分條文牴觸《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