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聽雨:執法機關執法犯法

內地軍旅歌唱家李雙江的幼子李天一(現年十五歲),因口出狂言滋事打人,最終被北京警方以構成尋釁滋事罪收容教養一年。

北京警方沒有詳細說明李天一如何尋釁滋事。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顯然,北京警方認定,李雙江夫婦之前對兒子管教無方,之後也無法有效管教,當然只好由政府收容教養。不知北京警方作出決斷之前,有無和李雙江夫婦溝通,更不知北京警方憑着甚麼認定李雙江夫婦不願或者無法管教李天一。如果僅是因輿論揭示李雙江如何溺愛幼子就作出上述判斷,未免失之輕率。

其二,從辦案程序講,北京警方憑甚麼認定李天一有罪?據警方聲稱,在審查中,李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綜上,李某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顯然,北京警方是以公安機關的身份對李天一的行為性質作出了判決。據《刑事訴訟法》總則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就算李天一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北京警方作為執法機關,並沒有權力越過法院擅自確定其是否有罪。在缺少法院判決前提下,北京警方一條龍式的執法和判決,是對司法程序的公然扭曲,其本質違法,且非常滑稽可笑。

北京警方如此作為,依據的是公安部內部文件。公安部在二○○六年頒布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工作規範》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辦理收容教養案件。可以說,當前的收容教養制度,公安機關集辦案、審查、決定、覆議權力於一身。

透過李天一一案,可清晰看出內地司法弊病:內部文件可大過法律,司法程序可因內部文件而扭曲,所謂依法辦案、依法判決,相當程度上是按章辦案、按章判決,或是按人判決。所謂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不過是美麗的幌子,如此情形,公民的各種人權又怎能不被踐踏?

司法講求獨立和公正,李天一是否違法犯罪,是否要收容教養,要由法院依法判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終的判決不能因其父李雙江名聞天下就網開一面,也不能因其引起公憤就罪加一等,尊重法律、依法辦案才是根本要義。

尤可夫 傳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