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好四年半放監
【本報訊】法官對於祁春艷在區院受審而只能判監七年感到無奈,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官很少會說無力重判,反映祁的罪行在法官眼中屬非常嚴重。他指案件在哪級法院審理由控方決定,質疑主控官當初應可預計本案可「放大嚟做」,現因在區院可判刑期上限而令被告只被判監七年,對受害人不公平。
主控被批早應提交高院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按香港法例,勒索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加上本案涉及的勒索控罪多達九條,另加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控罪,部分控罪是分期進行,若每項控罪被判監數年,最後法庭判予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有機會被判囚十年,已超越區院判刑上限。
黃續指,本案勒索金額龐大、勒索時期長、被告曾派人跟蹤事主及其家人,反映案情嚴重,其實主控官當初就應提交高院審理此案。他又指,以祁女被判監七年計,若在獄中行為表現良好,按慣例將只需服刑三分之二,即坐牢四年七個月便可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