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姐劫殺案被告甩罪

高院法官「偷工減料」,鳳姐劫殺案被告成功甩罪。涉及○八年北角電氣道鳳姐劫殺案的被告林培峰,被裁定謀殺罪成判處終身監禁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包鍾倩薇引導陪審團時,對案中關鍵的法醫證供未有作充分陳述,只叫陪審團自己憑記憶作考慮,上訴庭認為指引明顯不足,對辯方亦不公平,裁定被告上訴得直,現下令控辯雙方十四日內呈交書面陳詞,以決定案件是否重審。

被告林培峰(三十三歲),被指○八年三月十六日在北角電氣道一單位內,用毛巾包圍二十七歲女子譚小芳頭部,把對方頭擱在馬桶窒息而死。

對被告不公平

辯方在上訴中強調原審時法醫也作出「讓步」,法醫雖能確定死者因窒息而死,但因死者頸喉無明顯瘀傷,對於死者是被人用力壓在馬桶邊緣,還是她跌倒時頭部剛巧掛在馬桶,從而導致窒息,無法作出定論。辯方堅稱,被告犯案時雖有用乾毛巾包死者譚小芳的頭部,但否認有把她的頭壓在馬桶邊緣令她窒息致死。惟原審法官包鍾倩薇在指引陪審團時,沒就法醫的「讓步」作出陳述,這對被告並不公平。

上訴庭翻閱原審謄本,發現包鍾倩薇這方面的指引確極之有限,她只對陪審團說,控辯雙方已就法醫證供作很大比重的陳詞,這些陳詞只在不久前作出,陪審團應該記得很清楚,並叫陪審團決定接納與否。

雖然包鍾倩薇有再口頭提醒陪審團考慮辯方的盤問,包括辯方攻擊法醫的證據,卻無作進一步闡述。上訴庭認為,包鍾倩薇這樣的指引並不足夠,尤其控方有提供法醫書面報告供陪審團參考,但是辯方的盤問部分卻無任何輔助,該法醫的證詞又冗長複雜,法官有責任就此作出概括描述以協助陪審團,遺憾她沒做到。

案件編號:CACC 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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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林培峰(蒙頭者)上訴得直,法庭稍後決定案件是否發還重審。

女死者譚小芳

高院法官包鍾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