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古今:台灣司法難脫政治

陳水扁當年令全台沸騰的國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最近由無期徒刑更審改判無罪,儘管只是未定讞之一審,這結果還真令人「霧剎剎」。其實,之所以如此極端扭轉,有兩大原因:

一、法律不確定性。此次更審庭沿用馬英九特別費案庭所採之「大水庫理論」,認定陳的公用總支出大過他被控污取的數額,故不成罪。法律模棱處主在:(一)機要費是否可類比特別費(後者不久前被台立院除罪化);(二)水庫論是否適用。不同法官因而可有不同之判定,這情形到上訴庭仍將難免。

二、政治因素。台灣政治的藍綠對立非常嚴重,原本之歷史矛盾,再加上民粹炒作,民眾二分化,法官們本人或有政治傾向,若無,則或也會受到鋪天蓋地輿情的影響,有政治瓜葛的案件就難只單純論法及量刑。

陳及家人所累積的巨款,因政治獻金法久久未出爐,獻金或補助金的結餘依長年慣例概可由個人所有及支配,例如宋楚瑜的興票案,除非有具體犯意,未必都構成貪污。再者,法律非精密科學,人的主觀成分很大,否則一般官司就打不起來,故有「法不外乎人情」 及「徒法無以自行」的古訓。在法治首善國之美國的紐約,最近不就演出錯控IMF前波士的鬧劇?當然,在法律的嚴密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上,不同國度仍有很大之優劣可分,則另當別論。

盧卡爾 美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