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利港利民 釋法有何不可

終審法院早前就「剛果案」提請人大釋法,昨日有了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的解釋草案,指香港必須跟從國家,給予主權國享有「絕對豁免權」。這既釐清了《基本法》中一些不清晰的條文,也進一步凸顯人大釋法在關鍵問題上的作用。

今次釋法源於終審法院審理剛果被美國一家基金公司追債一案,由於涉及外交豁免權爭議,終院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前,破天荒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事實上,《基本法》列明國防及外交由中央政府負責,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範圍,這次釋法是為了釐清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的定義,又是終審法院主動提出,故爭議性不大。根據釋法結果,香港法院無權受理剛果欠下美國基金公司債務的案件,即變相令追債的美國公司敗訴。

香港回歸後共經歷了四次釋法,除了今次風平浪靜,之前三次釋法都是由港府和中央政府提出,一次涉及居港權,兩次涉及政制發展,結果都造成社會震盪,鬧得沸沸揚揚。尤其是居港權釋法迫使終院推翻原先裁決,引起法律界人士強烈反彈,甚至罕有地遊行抗議,大聲疾呼「法治已死」。

事實證明,在必要時提請人大釋法,乃合法合理,根本沒有甚麼可怕,更不是甚麼洪水猛獸,尤其是當香港遇到一些無法獨力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又關乎香港整體及長遠利益時,提請人大釋法乃無可避免。當斷不斷,必受其亂,外傭居港權案之所以鬧得滿城風雨,正是因為港府當年猶豫不決,不敢果斷提請釋法,才會出現這種亂局。

眾所周知,《基本法》在二十多年前制訂,部分條文本來就不太清晰,加上時移世易,出現不同的解讀和爭議在所難免,所以,根據實際情況解釋甚至修改《基本法》是無可避免的。問題是,修改《基本法》程序非常複雜,在香港的政治現實下根本不可能,兩害相權取其輕,人大釋法於是成為完善《基本法》、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

遺憾的是,以往每次釋法都掀起巨大波瀾,為反對派提供政治彈藥,導致爭拗不已,亂象叢生。這固然與香港畸形的政治氣候有關,而港府無能畏縮,不敢承擔,更是難辭其咎。事實上,香港回歸前,終審大權一直由英國樞密院擁有,從來不見有人說三道四,遑論提出反對,而如今一提到人大釋法,有人便氣急敗壞,如喪考妣,這不是很奇怪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荒腔走板,難道不值中央政府好好反思嗎?

不管黑貓白貓,能捉老鼠就是好貓。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任何措施,只要對香港有利,就應義無反顧地去做,該出手時便出手,應釋法時便釋法。否則,優柔寡斷,瞻前顧後,最終受害的只會是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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