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30元請陳總抹窗都犯法?

【本報訊】陳志雲參與無綫幕前演出,同時擅自收取外間酬勞是該宗涉貪案的一個爭議點。控方昨在庭上陳詞時強調,無綫是上市公司,有制度要求員工在接工作時要申報,陳「秘撈」收回佣便屬犯法。但主審法官質疑是否陳做所有「秘撈」都不可,若有公司以低價請陳志雲在無綫抹窗,是否亦屬犯法,引起庭上一陣笑聲。

控方指秘撈損無綫形象

辯方指陳志雲是以名人身份出席由無綫製作的二○○九年除夕倒數節目中的「志雲飯局」,並非無綫高層的身份,故不算違法,控方的資深大律師昨反駁,陳若認為總經理的工作不包括幕前演出,有權拒絕參演,不可表面答應但暗地收第三者的酬勞,強調陳秘密收取回佣便屬違法。控方續指,若無綫准許陳收回佣,便是遭「騎劫」,日後其他員工亦會威脅無綫不出席公司的節目,令自己可收取外間的酬勞。控方指無綫是上市公司,受廣管局監管,若陳以此手法「秘撈」,令公眾對無綫留下不好的印象,也令公司的制度失效。

法官潘兆童質疑若陳志雲是否做所有「秘撈」,均屬犯法。法官舉例,總經理的工作不包括抹窗,若有公司以三十元請陳抹無綫的窗,陳是否犯法。控方回應無綫的業務是製作節目,抹窗非無綫業務,因此並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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