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控辯雙方重點

活動:2009年除夕倒數「志雲飯局」

控方論點

•控方毋須證明陳志雲有貪污意圖,只須證明他干犯了法例所禁止的代理人收受利益便可以。

•不可以說無綫一定會批准陳志雲收錢出席,否則會成為壞例子,所有員工成名後都可以騎劫公司(指收錢才出席活動)。

•無綫有制度,就算是外間工作,收錢與否都要批准,這次更嚴重,是無綫製作的節目,陳志雲為何可以不問准上司。

•陳志雲有權拒絕出席,但不可以表面答應出席而暗地裏收錢。

辯方論點

•思潮給予陳志雲十一萬二千元酬金,陳志雲誤以為是《志雲情人節首選》書錢。

•陳志雲以往在外間工作收到更多報酬都有申報,如果知道這次有錢收,無理由會隱瞞。

•陳志雲可以在一夜之間因無綫人事上調動而喪失以私人身份主持「志雲飯局」權利是不合邏輯。

•李寶安不問不理,如果下放權力,不可以在事後抽秤陳志雲。

活動:《志雲情人節首選》簽書會

控方論點

•陳志雲與叢培崑知道(思潮分別與奧海城及MaBelle簽署)兩份合約內容,交給陳志雲親自找藝人,由陳志雲欺騙樂易玲找藝人免費撐場。

•這次活動同時推廣奧海城和MaBelle,樂易玲在不知情下批准藝人免費撐場,損害了無綫利益。

•陳志雲身為無綫總經理,知道該兩份合約與無綫有利益衝突,有意隱瞞無綫,並非無心之失。

•陳禎祥做上司時對批准陳志雲接受外間工作比較寬鬆,但到李寶安做上司時卻有不同,陳志雲刻意隱瞞是怕李寶安不會批准。

辯方論點

•陳志雲找藝人為其新書免費撐場並無不當之處。

•陳志雲認為藝人可以同時出席商業推廣活動,只要不直接推廣MaBelle的產品便可以。

•思潮自把自為,利用陳志雲提供的資料從中獲利,陳志雲並不知情。

•陳志雲不但沒有串謀詐騙無綫及藝人,他自己也是其中一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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