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隨時打靶國旗在港屢受辱

【本報訊】九七年後本港燒國旗事件曾有發生,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二○○二年十月一日,支聯會成員伍國雄,在灣仔金紫荊廣場外焚燒一面國旗,被法庭裁定侮辱國旗罪成,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成為首宗因侮辱國旗被定罪案件。

另外,二○○六年十月一日,無業漢用打火機燒灣仔中國銀行分行門外國旗,被裁定罪名成立。去年四月,在港獲發「行街紙」的墨西哥女子,竊取大嶼山一寺院門前的國旗及區旗後,又踐踏國旗及區旗,再燒旗洩憤,涉嫌侮辱國旗、侮辱區旗及盜竊,被判囚十六天。

中國法律專家王友金表示,燒毀國旗在內地是非常嚴重罪行,若涉及顛覆國家等政治目的,可被判監十年、八年,若涉及暴力殺人行為,更可能被判死刑。即使純屬對社會不滿的個人洩憤,亦可能被拘留十五日,甚至被判監三年或以上。但在香港,由於一國兩制,受《基本法》規限,燒國旗只會牴觸香港法律中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判刑亦會相對較內地輕得多,但如果有政治目的,相信香港有關方面亦「會嚴肅啲處理,因為怕得罪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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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遊客李小姐
在國內是不可以這樣做的,我們應該愛國,保護國旗,愛惜國旗。

深圳遊客謝先生
國旗是我們國家的代表,代表國威,肯定不可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