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遺贈有三要素

【本報訊】香港法院十年前曾以臨終遺贈為理由,把欺騙綜援的隱形富豪蔡晶明共一點八億元遺產判給一名與蔡同居的女子,案情大同小異。蔡九六年在昏迷十日後將保險箱鎖匙交給同居女子,並加了一句「將來有乜嘢冬瓜豆腐」,令法庭把該保險箱內價值一點八億元的定期存款和股票判給該女子,但不包括蔡名下一個單位。該女子及後在上訴期間與蔡的家人達成和解協議,共同分配蔡的遺產,未知今次會否歷史重演?

本案法官昨在判決書中引用了香港及外地的案例,詳細解釋臨終遺贈的法律原則,當中包括蔡晶明的案例。法官表示,臨終遺贈有奇異特性,既非生前的饋贈,也不是遺囑中的饋贈,並且要以饋贈者生前的行為作基礎,但受贈者必須在饋贈者死亡後才得到饋贈的絕對權益。

法官指臨終遺贈要有三項要素,首先,饋贈者在施予饋贈時須預期自己的死亡,但毋須期望自己死期已至;其次,饋贈者要把饋贈物件或其所有權的指標物件交給受贈者,如鎖匙、存摺,饋贈者交出有關物件且有意放棄該物件的管有權;最後,饋贈者要明言或暗示饋贈是以自己的死亡作條件。滿足上述三項要素便構成臨終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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