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利民法例歎慢板

【本報訊】男童幾歲有性能力?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十二月已發表報告,認為一般假定十四歲男童沒有性能力的說法已過時,建議廢除;若建議獲得落實,日後十至十四歲男童干犯強姦罪,同樣須負刑責。保安局回應稱,會盡快實施法改會建議,但未有時間表。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喺曾蔭權政府下,無急切性嘅立法會增補機制就推出嚟先,反而保障市民權利嘅法例就歎慢板!」

法改會列多國例子證明

本港按照十九世紀案例,一直假定十四歲以下男童無性能力,即使證據確鑿,干犯強姦罪亦只可被控刑罰較輕的非禮罪。法改會早前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指法律學者及法院一直嚴厲批評十四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之說,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已廢除,建議本港廢除。

法改會當時列出多個外國例子,證明十四歲以下無性能力的假定已過時,包括英國、加拿大、澳洲多個省份早已廢除,其中塔斯曼尼亞的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七歲以下,英格蘭早前亦判兩名分別十及十一歲男童企圖強姦罪成。

保安局發言人回應說,法改會建議值得支持,並察悉建議未引起爭議,正與律政司商討法律修訂安排,以盡快落實法改會建議。但據悉,保安局暫未有落實時間表。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批評:「曾蔭權政府剝奪市民權利就叻,好似立法會增補機制咁,都要等出年新一屆立法會先實施,根本無迫切性,但佢都要強行上咗先;好似落實今次法改會建議呢啲咁迫切同保障市民嘅法例,就一味拖!」

對於裁判官指現時兒童法庭的角色未能反映少年罪行嚴重性,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表同意,但他指,由於社會主要希望給予青少年更新機會,故即使廿一歲以下犯事者,亦會盡量安排他們入住教導所而非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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