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話:立法時間問題

翻開報章,忽然看到一些論調,其中一位愛國元老說,二十三條立法需要等香港比較穩定之後再進行;另一位曾經負責這項工作的政客又說,應在特首及特區政府認受性比較高之時才來推動立法。

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按照他們所講,是否意味着國家安全必須At the mercy of(受支配於)香港的政情?如果香港今天的政情持續下去,是否二十三條立法就一直擱置下去?這種說法基本上是顛倒中央和地方的主、次地位。一個比較適當的講法是:對於國家安全,香港現有的法律在現階段已有比較充分的保障。而如果國家安全會因為香港而受到真正的威脅,今天國家是有充分的能力來面對及消除這些威脅的。《基本法》沒有規定特區立法的時間,中央又沒有提出要求,所以大家可以用多一點時間來做好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

這樣的講法,不會降低國家的重要性和形象,這也是一個事實,就是現有的法律已經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保護了國家安全,就算有漏洞,中央政府亦有足夠的能力,於現在、將來去對付任何通過香港來挑戰、顛覆中央政權的行動和勢力。

如果有人認為我這樣講,等於不需要為二十三條立法,我絕不同意。首先,這是《基本法》的憲制規定;第二,任何法律隨着時間過去都有完善的需要。香港現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隨着時間過去總需要作出修正,包括修正一個新的名字,就是國家安全法。

朱幼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