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角度:拜神限時限次 限裝環保香

居於美孚荔灣花園的婦人難忍鄰居在家門外燒香滋擾,令她呼吸困難,甚至要提早剖腹產子。她入稟區域法院要求禁制鄰居燒香,昨獲判勝訴。法官指香港地方狹窄,鄰里間應互相體諒,但被告一方未有正視問題,最終敗訴乃咎由自取,判被告向原告賠償七萬五千元及大部分訟費,並頒下命令,限制被告每日燒香次數、時間及只准燒環保香。

據悉,此案是本港首宗成功禁制燒香的案件,原告一方在申索中援引的案例,均只是漏水滋擾鄰居的案件。女原告胡偉欣昨無現身法庭,其丈夫昨傍晚回應時認為裁決合理,他坦言官司會破壞鄰里關係,故一直不想訴諸法庭,但提出和解卻不獲回應。他透露,兒子出世三個月已有氣管問題,他與妻子亦然。

三名被告分別為馬鴻榮和許嬋美夫婦,及兩人兒子馬偉業。馬偉業昨到庭領取判詞前透露,今次是他們一家首次面對官司,坦言信心不大。他認為本案是「宗教衝突」,將會與律師研究判詞內容。

禁制滋擾行為 無關宗教自由

法官陸啟康在判詞中明言,香港是多元化社會,各人都應尊重中國文化和彼此的宗教信仰。他指香港居住環境擠迫,常生衝突,保持鄰里和睦最為理想。然而,本案中未見鄰里間互相體諒,若任何宗教儀式對鄰里構成滋擾,將會被禁止,此舉與宗教自由無關。

法官考慮到與訟雙方庭上口供及實地視察燒香結果等,認為今年三月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前,被告燒香引致的氣味和灰塵嚴重,但之後被告改用十一厘米長環保香,氣味不算嚴重。法官因此裁定,被告在臨時禁制令前的行為屬滋擾,故判被告須賠償予原告,並頒下正式禁制令,准許被告一家繼續燒香,但需遵照禁制令條件(見上表)。

法官又指,若原告能證明燒香可釋放致癌物質,對人類構成傷害,法官將會禁制所有燒香行為,這對中國文化的延續將有嚴重的影響,但案中未有這類證據。

法官指被告一方敗訴乃咎由自取,他們收到原告投訴後未有理會問題所在,反而視對方無理、過敏和「搞事」,首、次被告繼而對原告一家明顯採取敵視態度,最終爭拗升級鬧上法庭。若被告起初願意改善,法官頗肯定官司可以避免。法官希望雙方從本案吸取教訓,勸告雙方要多為鄰居設想,若他們繼續採取原有態度,官司將接踵而來。

證供顯示,擁有碩士學歷的原告租住上址單位,以方便照顧居於同層的父母。但鄰居被告一家經常燒香,每次可點燃個半小時,令她難以呼吸和頭痛。原告曾向管理處和業主立案法團投訴,甚至報警,對方都不理睬,甚至曾每日點香四次,或晚上十一時才燒香。

原告及後懷孕,她指燒香氣味令她難以入睡,致胎兒成長緩慢和心跳很低,由原定計劃自然分娩,被迫較預產期早數周開刀,嬰兒出生時只重四磅。原告曾用毛巾封住門口和使用空氣清新機,但氣味仍強烈。法官在判詞中接納原告的嬰兒出院後呼吸不暢通,但未知是否純粹受燒香影響。

案件編號:DCCJ 273/11

法官裁決要點

1)裁定被告在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前的燒香行為屬滋擾。

2)法官頒下禁制令,准許被告繼續燒香,但須遵守以下條件:

a)使用11厘米長的環保香。

  b)每日點香最多兩次。

  c)每次燒香不可超過30分鐘。

  d)須定期清理香爐。

3)被告須向原告賠償75,000元。

4)被告須向原告賠償臨時禁制令前的所有訟費,及臨時禁制令後的75%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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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偉欣(左)獲判勝訴,成功令法庭頒令被告一家在有條件限制下燒香。胡的丈夫(右)昨回應認為判決合理。 (資料圖片)

被告馬鴻榮(左)、其妻許嬋美(右)及兒子馬偉業被判敗訴,法官指三人若願意及早正視鄰居的投訴,頗肯定官司可以避免。 (資料圖片)

事發期間被告一家門外供奉了「天官」神位,後方為原告人居所。(資料圖片)

原告在大門安裝閉路電視拍攝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