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九月中起禁存彈藥

【本報訊】今年四月一名退休懲教主任疑家中抹槍走火射傷大腿,遭揭發家中涉藏大批軍火而被控,警方事後對管有槍械及彈藥發牌規定的檢討已完成,九月中起禁止持槍牌者在家中存放彈藥。警方本月一日起向全港逾二百名獲授權在家中存放彈藥的人士發信,要求他們十四天內書面提出需在家中存放彈藥之理由,否則不可繼續將彈藥存放家中,並設三個月寬限期。

警察牌照課經檢討後,認為有必要更改槍牌牌照條件,規定持有人不可繼續把彈藥存放在住所內。警方已發信要求現獲授權可在住所存放彈藥的人,十四天內提出書面抗辯原因,如無合理理由,將不可繼續把彈藥存於住所,但持有野豬狩獵槍械牌照者可豁免。消息人士指,雖然警方是次讓有關人士提出抗辯,但相信有關人士難以提出有必要理由,讓他們繼續家藏彈藥。

抗辯期過後,不獲准繼續存放彈藥者,將有三個月寬限期處理家中彈藥,而處理方法則有四個,包括存放在認可槍械庫、轉讓予槍械經營人或射擊會、在認可射擊場射盡子彈或交予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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