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惡搞歌侵權隨時坐監
【本報訊】網上傳播模式日新月異,由過往較簡單的網頁、電郵及網誌,發展到現時的youtube、facebook、twitter及超連結,港府建議修訂《版權條例》,訂明未經授權以「任何電子傳播模式」傳播版權作品,即使並非用作牟利,都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建議令近年極為流行的網上「惡搞」歌曲,有份創作及傳播的網民亦隨時被判入獄。
未獲授權不得傳播作品
政府今日就《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本月中交立法會首、二讀。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解釋,由於科技日新月異,為了令版權法經得起考驗,因此在草案中訂明版權人擁有「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任何人未獲授權通過任何電子模式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即屬違法。
張錦輝又謂,相關的刑事罰則會在兩種情況下實施,包括有關行為是在牟利的業務過程中作出,另一情況是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並首次就何損害訂出多種考慮因素,以便法庭判決,包括分發有關版權作品目的、作品的商業價值、複製的數量、分發形式及傷害程度等。
曾將香港回歸十周年紀念主題曲《始終有你》「惡搞」成《福佳始終有你》的創作人林忌批評,今次修例明顯有政治目的,有如網絡廿三,旨在阻止網民批評港府,並要株連所有相關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