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話:憲制責任

過去一段時間,我寫了很多關於香港管治問題的文章,指出要改善香港的管治,首先需要一個有水平和強勢的特首。此外,港澳工作必須大幅度調整,要從中央與特首共管香港的局面,變成中央港澳工作力量通過特首輻射到全香港的新時代;對香港人來說,特首就是全權管治香港的人。這些觀點不是我發明的,港英政府時代便是這個模式。任何良好的管治,必須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權力中心;在香港,這個中心就是特首。

《基本法》規定,特首要向中央負責,故中央有責任管好特首,定期聽取其匯報,以及主導其工作。有人會問:這樣做會否違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原則?答案是:不會。首先,特首是不折不扣的香港人。其次,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只有一個人需要向中央負責,那個人就是特首,所以,管好特首是中央的職責。我們要解釋給港人聽,何為「一國」,怎樣才是《基本法》框架下的港人治港。中央管好特首,正正就是這些大原則下的一個憲制規定,沒有絲毫含糊的地方。

可能有人擔心,這樣做或會影響兩岸統一。我完全不同意,因為香港能夠擁有良好管治和繁榮穩定,就是兩岸統一的最好支持。

假設香港有了一個好特首,而他背後亦有中央政府的監督和支持,那麼,這個特首的首要工作是甚麼?需要制訂甚麼大政策?我認為,他的首要工作是重建政府的威信及公務員隊伍。

朱幼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