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辱七歲女童惡魔保安囚14月

男保安在大廈當值期間,帶一名往補習的七歲女童到護衞室,然後抱起她吻嘴臉,並撫摸胸部。每當有人經過,保安即放下女童打發對方離去後繼續非禮,女童被淫辱近二十分鐘始能藉機逃去。涉案保安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裁判官嚴斥被告色膽包天,幹出惡魔行為,並指他當時可能有快感,但對女事主而言則比落地獄更慘,遂判被告入獄十四個月。

被告方坤培(六十六歲),被控今年二月十一日於旺角道某大廈的護衞員室內非禮七歲女事主。辯方指被告已婚,育有兩女一子。裁判官判刑時嚴斥被告色膽包天,當值期間肆意妄為侵犯女童,且是精心計算挑選獵物的懦夫,明知事主只有七歲無力反抗,故可讓他飽嘗獸慾。官又斥責他在途人經過時仍不收手,「耍走」途人後繼續其禽獸行為,明顯並非一時衝動。

裁判官又指本案有加刑因素:「事主得七歲咋,你幾歲呀?六十六歲啦,做得佢阿爺、阿公有餘!」官直指被告所做的是惡魔行為,並稱:「你當時可能好有快感,但對女童連落地獄都不如!」裁判官指法庭需保護不同年齡的女性,判刑需具阻嚇性,法庭亦不能容忍被告此類色魔出現。

耍走途人續獸行

案情指被告在○九年底任職涉案大廈的保安,今年二月十一日下午,讀小二的七歲事主到該大廈內的補習中心,但中心無人應門。被告遂帶她到護衞室內坐下,傾談了兩分鐘後,被告抱起事主要她坐在他膝蓋上,事主驚至不敢作聲,期間被告吻事主臉及嘴,之後再伸手入她衣服內摸其腹及胸部。

當時有三人包括兩名教會牧師途經警衞室,一度查問為何事主會在內,被告見到有人即放下事主並代答,事主見補習同學路過,藉機逃走。

案件編號:KTCC 26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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