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少年跨境販毒 主腦重囚30年

三名男子招攬及威逼十五歲少年跨境販毒一案,在高等法院經過逾七星期審訊後,三名被告日前終被裁定串謀販毒罪成,法官昨判刑時形容案件令人吃驚,被告利用特赦證人年輕,過境時較不易為執法人員留意,以及易受金錢引誘,其中身為主腦的首被告更具備販毒案件全數四項加刑因素,重囚三人入獄十九至三十年。

三名被告依次為三十六歲的黃得煒、四十六歲的李海棠以及三十三歲的黃得強,三名被告涉及五項串謀販毒罪,控罪指他們於二○○九年十月至去年四月期間,串謀彭姓十五歲少年販毒,涉案毒品為高達四千九百克的冰毒,價值達四百二十萬元。

法官昨判刑時透露,首被告曾因販毒被判監十六年,○九年十月出獄後又犯上本案,且是案中主腦。法官指販毒案中四個加刑條件:毒品量大、涉及國際元素、被告在集團佔重要角色,及利用年輕人販毒等,首被告所犯有齊所有加刑條件,單就控罪涉及的毒品數量,量刑起點已達二十五年,各項加刑因素再加刑五年,判他入獄三十年。

次被告雖並非主謀,過往亦無犯罪記錄,惟他在案中屬積極參與角色,故需服刑二十六年半。第三被告,雖然只有一罪成立,且無證據顯示他早已參與案件,惟該罪所涉毒品亦達六百五十克冰毒,也須服刑十九年。

社會不容利誘青少販毒

法官稱,彭姓少年曾透露多番運毒只收一萬元酬勞,但指這數目對十五歲少年來說,已相當吸引。而證供顯示,彭在澳洲遺失毒品後,遭第三被告嚴刑拷問,但事情在澳洲發生,本港無法律權限就該些拷問行為提出檢控。

警務處毒品調查科署理總督察曾俊傑在庭外稱,警方對三名被告被重囚表示歡迎,強調利用青少年販毒為社會所不容,並稱控方必然會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的條文申請加刑。

案發時十五歲的彭,聲稱因父債台高築販毒,後來把毒品帶到澳洲,但到埗後護照及毒品先後被偷,集團指彭遺失的毒品達一百八十三萬元,逼彭帶毒抵債。彭受很大壓力,狂吞數十粒止痛藥被送院。留院期間向女護士透露被迫帶毒,在對方協助下報警。 案件編號:HCCC 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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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黃得煒

次被告李海棠

第三被告黃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