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骨少女跌傷向管理公司索賠650萬

患先天「玻璃骨」、自幼需靠輪椅代步的女大學生,○六年使用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相連天橋的輪椅升降機時,疑因操作升降機的保安員疏忽,當升降機停定時,未有鎖定前柄及未有放好落地斜台,令輪椅翻側,少女被拋落地重傷,需留院七個月。現為浸會大學社工系準畢業生的少女現向涉事保安公司索償逾六百五十萬元,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原告是二十七歲的何嘉賢,被告為警衞國際有限公司。被告事發時是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及肇事天橋的管理公司。何昨在母親陪同下出庭作供,控方透露本案牽涉兩次意外,首次意外時何正攻讀副學士,目前就讀浸大社工系三年級。

稱恐懼致第二次意外

原告一方透露,首次意外發生於○六年二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當時二十二歲的原告何嘉賢在李姓女友人陪同下途經黃大仙中心,打算通過天橋前往相連的龍翔中心。由於何以輪椅代步,何需要使用天橋附設的輪椅升降機。何按鐘要求保安員協助,兩名女保安員應召到達,一人負責推何上升降機,另一人則負責操作升降機。當升降機升至終點之際,其中一名保安員提起升降機前方的橫柄,並叫何自行推出。此際何發現橫柄下跌,她因走避而加快推動輪椅,惟因升降機的斜台未放好,令輪椅翻側,何被拋出墮地重傷。

原告續指何受傷留院七個月,於同年九月八日出院並重返校園。至同年十二月八日,何再在浸大遇上第二次意外,她從輪椅上拋出受傷,臀部及膝頭位置骨折,需再休養七個月。何指她遇上第二次意外,是因第一次意外令她不時產生恐懼感所致。何原定去年大學畢業,並於去年七月開始從事社工相關工作,惟因遇上該兩次意外,令她需兩度暫停學業接受治療,延誤近兩年才完成學業,加上意外後活動能力更差,心靈受創,遂向被告索償。

被告指原告亦有責任

被告警衞國際有限公司否認責任,同時否認原告的案發版本。辯方指,案發時升降機的前柄放置在適當位置,落地斜台亦已放置好;加上當升降機停定時,何的友人協助何推出升降機,當時二人均正在傾談手提電話,可見二人亦有疏忽;再者何是輪椅升降機的使用者需自行負上責任。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PI 3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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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嘉賢昨日坐着輪椅,由母親陪伴出庭作供。

連接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的行人天橋設有一部輪椅升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