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控方錯漏及不足之處

1.被告和肇事小巴司機都有可能要為意外負責,警方卻只檢控被告。

2.肇事小巴司機是重要知情人士,但他在明知不會被檢控後仍不願出庭作供,這並非是清白人士的行為。

3.主要靠一名目擊意外的職業司機證明被告衝燈,但其證供有混淆,並不可靠。

4.專家雖證明肇事的士的車速儀顯示被告曾超速行車,但法庭不能假設車速儀當時運作正常。

5.沒有傳召驗車官作供,也沒有把驗車報告呈堂,無法證明肇事的士的車速儀運作正常。

6.主要靠肇事的士的乘客憑感覺證明被告超速行車,其證供並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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