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不追究難起訴
【本報訊】訪港美軍涉在香港觸犯法例曾有發生,亦有被法庭判罰個案。對於今次涉案水兵未被起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認為,案中受害人不予追究,他未必出庭作證,有機會「成個Case冧咗」,除非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如謀殺等嚴重罪行,否則繼續個案並不明智;其次被捕人案發時醉酒,「唔知自己做緊乜」,亦是另一個「難入佢罪」的因素。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除非是外交使節人員,本地人及外地人在本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認為該美軍因醉酒,非預謀傷人及刑毀,若是初犯及肯認罪,一般判罰款或緩判,如果判處坐監,亦需在香港服刑。但今次事件中事主不追究,代表無人證及物證,警方難以起訴,故將有關水兵交予美國海軍跟進做法恰當。他估計,事主不追究非因政治壓力而網開一面,或因有關水兵醉酒生事,並非預謀傷人及刑毀,事主才肯息事寧人。
曾有美軍港犯事罰款
○九年二月,航空母艦史坦尼斯號(Stennis)戰鬥群一名二十四歲水兵,在灣仔醉酒打傷兩釣魚客及到場警員,被判罰款七千元,另向兩事主賠償三千五百元。○六年十一月,小鷹號一名水兵在灣仔鬧事,從高空投擲三個滅火筒落街,再拳擊一名途人,最後被判監禁二十八天及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