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接假自僱投訴增逾兩倍

【本報訊】勞工處以假自僱情況不嚴重為由,無意立法釐清自僱定義,但街坊工友服務處在最低工資實施首個多星期已接獲十五宗假自僱投訴,較上月只有四宗急升逾兩倍,最少有兩宗是僱主強迫員工簽署自僱合約。工會擔心假自僱方式逃避責任的情況會惡化。

條例無界定自僱

五十多歲的林先生二月底受聘於一間承接政府物業室內維修工程的公司,但僱主在三月初突然要求他簽署自僱合約,列明不獲享有有薪年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保障,他拒絕簽署而被解僱,現仍被拖欠約八千元工資。另外,在元朗單幢式大廈任清潔工八年的萍姐,因業主立案法團最初要求她簽署外判工合約,但實際以受僱方式工作,法團去年將她解僱並以她屬自僱為由,拒絕支付約十萬元的補償。

街工勞工社區幹事梁錦威表示,有任職物流公司的文員,更被僱主要求成立個人公司及與公司簽自僱合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指,現行條例未有清晰界定何謂自僱,要求當局正視問題。 

懷疑權益受損,可致電2815 2200向勞工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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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左)及萍姐均被僱主要求以自僱名義受聘,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