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失信用卡被碌銀行照追數

【專案組報道】信用卡條款詮釋各有不同,市民被盜用信用卡後,可能要付上沉重代價。一名被「打荷包」並已報警及通知銀行的市民,發現三張失卡被盜用簽帳四萬多元,當中兩間發卡銀行不作追究,餘下一間銀行則因對欺詐或疏忽行為的定義有別,金管局又沒有清晰列明,要事主承擔近兩萬元損失。

去年尾,吳先生在一間酒樓被人偷去錢包,損失六百多元及三張由三間銀行發出的信用卡。吳即向發卡銀行報告及報警,但在「cut卡」前,有兩張卡已各被簽帳一萬一千多元,另一張更被簽帳近二萬元。其中兩間銀行很快審批,另一間卻延至四個月後,才通知吳要繳付整筆金額。

金管局守則含糊

有關信用卡的條款訂明,在通知銀行失卡前,由第三者使用信用卡的各項交易,持卡人需負責,若持卡人沒有不誠實或嚴重不小心,或沒有忘記規例通知銀行,責任則不超過港幣五百元正(不包括現金透支)。《銀行營運守則》亦有相關規定,在持卡人無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在發現遺失或被盜卡後,在可能情況下盡快通知發卡機構,持卡人只需承擔不超過五百港元的金額。

不過,何謂「嚴重疏忽行為」或「嚴重不小心的行為」,涉案銀行或《銀行營運守則》沒有清楚列出。金管局發言人承認,局方及《銀行營運守則》無就「疏忽」一詞作出定義。

就吳的個案,本報自上月中已向銀行查詢,截至昨日,該銀行仍指正跟進個案,不便透露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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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被盜用信用卡的吳先生看着銀行的追數信,難忍心中的激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