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苗責無旁貸 勿效婦人之仁

性侵犯兒童罪案不絕如縷,令家長惴惴不安。經過多年諮詢研究,保安局終於採納法改會的建議,計劃今年下半年分階段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讓學校、補習社、社福機構等提供兒童服務的機構查核應聘者的性罪行定罪紀錄。然而,有關機制漏洞百出,引起輿論不少質疑,包括家長無權查閱名冊,未能涵蓋現職僱員、上門補習導師及海外定罪紀錄等等,隨時令制度淪為虛設。

眾所周知,由於現行法例未能防止具性罪行前科者從事兒童相關行業,過去幾年來,本港接連發生震驚全城的風化案,有特殊學校員工非禮弱智女童、有鋼琴教師性侵男童等等。最可怕的是,往往要等到這些案件提堂審訊,才揭發肇事者曾有多次性犯罪前科,難怪連法官也紛紛促請當局盡快設立性罪行名冊。

事實上,只要當局及早設立性罪行名冊,讓僱主防患未然,不少案件本可避免。無奈港府大歎慢板,左一個諮詢,右一個研究,還要拖到今年底才有望付諸實行。在當局遷延時日之際,兒童風化案件愈趨頻繁,情節愈趨嚴重,有保護兒童團體反映,平均每年收到一百宗兒童受侵犯個案,連數月大的嬰兒也未能幸免。

港府解釋,設立性罪行名冊之所以拖延多年,是因為有關制度引起人權爭議,必須在保護兒童及性罪犯私隱之間取得平衡。但事實上,這種解釋根本站不住腳,注重人權的歐美、加拿大、澳洲等國家早已立法推行性罪行查核機制,美國某些州份甚至早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已實施性罪犯登記制度,聯邦政府並於九六年通過全國性法例,將性罪犯名單及照片公諸於眾。而英國政府則明令禁止性犯罪釋囚從事教育工作,規定學校為所有新入職者進行性犯罪紀錄查核。

歐美地區的經驗告訴我們,保障兒童免受性侵犯,政府責無旁貸,少數人的私隱權利,不能凌駕公眾利益之上。其實,確保性罪犯遠離兒童相關行業,亦可為他們提供更佳的改過自新環境。

可惜,儘管經過長時間的所謂諮詢及研究,港府所提出的方案仍是漏洞多多。在諮詢文件中,法改會一方面強調保障人權,一方面又認為「性罪犯的權利並非絕對」,因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提供的必須保護措施,顯得左右為難。

其實,當局為人權及私隱而煩惱,不過是婦人之仁,香港的性罪行查核制度應該如何實施,最有資格發聲的是家長及教師。民調顯示超過九成家長贊成設立性罪行名冊,逾七成認為家長有權查閱名冊。在法改會收到的二百份意見中,學界及家長一面倒支持從嚴立法。民意昭昭明甚,在保護兒童的大前提下,私隱只是次要的問題。

任何法例的設立,必須能夠反映民意。既然大部分市民支持從嚴執行性罪行查核機制,港府還有甚麼理由瞻前顧後、躊躇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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