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呈請倡上訴終院

【本報訊】政府於下月四日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包括選舉呈請上訴可直接向終院提出。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關乎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的選舉呈請上訴機制,對原訟法庭就上述選舉所作的選舉呈請裁決不滿的一方,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宣傳品修例方便超級議席

就候選人免付郵資向選民寄出宣傳信件方面,法例修訂後,地方選區的一張候選人名單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一張候選人名單、有三個議席的勞工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及在同一個擁有多個議席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界別分組參選的候選人,資料可在同一封信件中刊載,相信可方便地方直選與超級區議會議席的候選人一起宣傳。草案亦涉及競選開支上限,行政長官選舉開支上限將增至一千三百萬元,區議會選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候選人的財政資助額由現時每票十元或候選人申報選舉開支的百分之五十,以較低者為準,修訂為每票十二元或選舉開支限額的百分之五十,以較低者為準,與立法會選舉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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