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淫媒犯案經過
日期 事件經過
08年5月 當時未滿十七歲的被告李美詩在網上認識同齡女事主。
08年5月至10月間 女事主表示欲與被告開時裝店,奈何「唔夠錢」,被告則建議女事主援交賺錢。
08年10月31日 被告在網上搵客並安排女事主接客,並從女事主收取的肉金中抽佣。
08年10月至09年6月 被告分得女事主逾三十五萬元「賣肉」佣金。
09年2月14日 被告指嫖客投訴女事主服務差,要求賠款二萬至三萬元,否則會騷擾女事主家人及打女事主,女事主遂給被告四千元。
09年3月 被告再以同樣理由勒索女事主一萬至二萬元,女事主無力償還,邊接客邊賠款。
09年6月 被告第三度勒索女事主,並警告女事主若不改善性服務會賣她到「馬檻」,女事主繼續錢債肉償。
09年6月17日 女事主因賣淫遭掃黃警員放蛇拘捕。
09年7月17日 被告得悉女事主被捕,恐嚇女事主勿向警方告密,否則會搵人教訓她,女事主終報警。
09年11月 警方拘捕懷孕兩個多月的被告,被告聲稱在被捕翌日小產。
11年4月27日 被告在觀塘法院承認依靠他人賣淫維生、勒索及刑恐共五罪,還押至下月十一日判刑。
08年5月 當時未滿十七歲的被告李美詩在網上認識同齡女事主。
08年5月至10月間 女事主表示欲與被告開時裝店,奈何「唔夠錢」,被告則建議女事主援交賺錢。
09年2月14日 被告指嫖客投訴女事主服務差,要求賠款二萬至三萬元,否則會騷擾女事主家人及打女事主,女事主遂給被告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