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名冊漏洞多

保安局計劃今年下半年分階段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讓僱主請人從事與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前,可在準僱員自願下,查核其性罪行定罪紀錄。機制首階段只讓相關機構或企業僱主有權查核,家長無權使用,未能涵蓋現職僱員、私人家庭補習老師以及獲判無罪的案件和海外定罪紀錄等。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指機制存漏洞,批評港府只推行措施是「歎慢板」,要求盡快立法。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下周二將討論機制。據保安局及警方提交的文件,當局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建議,計劃透過警務處設立機制,待推出首階段並運作暢順後,再考慮開放予家長及志願工作者使用。

機制涵蓋33項罪行

文件按法改會建議,列出機制涵蓋的三十三項《刑事罪行條例》罪行,包括強姦、猥褻侵犯、亂倫、與十六歲以下女童性交、拐帶女童及控制他人賣淫等,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四項罪行亦初步列入範圍。

查核機制只會接受新應徵或準備聘用的準僱員,在僱主要求下,自願並主動提出的申請,費用由準僱員支付,服務費用約港幣一百六十九元。

至於機制涵蓋的工作,則要符合三項準則其中之一,即工作主要向兒童等提供服務,如教師、補習社導師、照顧兒童的社工;工作地點在為兒童等提供服務的處所內,如學校或補習社的一般職員、圖書館管理員及清潔人員;以及工作涉及與兒童等有經常或定期接觸,如長期聘用的校巴司機及兒童活動助理等。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歡迎機制,但認為應盡快開放予家長使用,長遠亦應訂立法定機制,並伸延至所有接觸兒童的工作。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希望盡快推出機制,並認為機制應同時涵蓋現職僱員。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主席何秀蘭認為,家長暫未能為單對單的補習老師查核,確實存在漏洞,但亦要平衡若當個別人士都可查核性罪行紀錄時,如何防止僱主「亂爆人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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