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角度:教育局監管不力 津校收承辦商捐贈

教育局監管不力,縱容津貼學校收受承辦商利益!辦學團體樂善堂轄下六間中小學,近年均收取小食部承辦商捐贈,其中屬津貼中學的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每年收取承辦商三萬元現金捐贈。樂善堂得悉並調查事件後,各校隨即去信承辦商叫停捐贈。有教育界人士批評,教育局既有發出指引的能力,亦必須有執行指引的決心,促請當局加強抽查和監管官津學校。

據悉,葵青區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該校小食部承辦商簽訂為期三年的服務合約,合約期由○九年九月十日至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訂明承辦商於期內每年向校方捐贈五千元作教育基金、一萬元贊助學生活動到會,以及三年內提供共四萬五千元作美化及改善校舍之用;亦會每年向校方提供免費蒸餾水三次,即該校在三年合約期內可收取近九萬元捐贈。

樂善堂發現即叫停

根據教育局發出的學校進行商業活動指引規定,學校在校舍經營或准許他人經營任何商業活動,均不應索取或接受營辦商或供應商的捐贈或任何形式的利益;只有在十分特殊的情況下,並有非常強烈的理據,學校才可考慮接受營辦商或供應商的捐贈或利益,並須事先獲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批准。

該校辦學團體樂善堂學務發展總監黃世平接受本報查詢時指,據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小食部承辦商○九年九月所訂合約,承辦商每年須捐贈該校,包括各項捐贈每年合共現金三萬元,另加三次全校學生贈飲;合約招標程序已獲校董會批准,而據校方呈報,捐款全用於學生福利用途,學校亦已按要求向教育局呈報所收款項。樂善堂發現,轄下六間中小學與小食部承辦商簽訂包括捐贈之合約仍然生效,但各校本學年已去信承辦商,表明今後毋須履行捐贈條款。

教局發指引無執行

梁植偉紀念中學校長黃志坤回應說:「我唔重視合約條款,嗰度雞碎咁多錢,做唔到啲咩!」他透露去年底收到辦學團體指引後,校方今年一月已經去信承辦商要求停止送贈。涉向該校捐贈的承辦商則表示,一向支持學界,如設立助學金資助有需要學生及贊助產品予學校及學生活動,希望為學界提供理想學習環境。

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批評,教育局在此事上未有吸取直資學校被審計署揭發收受捐款的教訓,質疑當局既已發出指引,便必須有執行指引的決心,促請當局加強監管官津學校收受捐款的情況。教育局發言人稱,學校如根據指引小心考慮並確定所提出的理據充分,合乎情理,為公眾接受,並事先獲校董會批准,則可以接受供應商或承辦商之捐贈;但發言人承認,當局並無統計全港學校收受供應商捐款的資料,若發現有違規情況,會跟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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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中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近年疑每年收取由小食部承辦商送贈的三萬元捐贈。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校長 黃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