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角度:玻璃樽裝鏹水通街賣

雖然化學清潔劑要小心使用,但現時政府無法例規定,化學清潔劑生產商必須在包裝上加上標籤,列明成分及濃度才可零售。據《危險品條例》第10條規定,所有危險品均需加上標記及就其特性作出通知。另哥士的、鏹水均屬受規管的第三類危險品,但市面不少零售店舖,卻將該類危險品以沒有任何標籤的容器盛載出售。記者便從一間五金舖輕易購得沒有標籤的哥士的。

張漢揚認為這是一大漏洞:「好多時五金舖搵個玻璃樽裝住啲鏹水、通渠水就賣畀人,甚至洗潔精及洗地水都唔列出成分,一般市民化學常識不足,好易會出事!」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亦稱,包裝上應列明產品不可與哪種物質混合使用或一同存放,以確保使用安全。「例如通渠水唔可以溝漂白水,包裝冇講喎。日前嘅爆炸意外已經響起警號,政府喺呢方面一片空白,必須全面檢討,盡快立法!」他更表示將在立法會上提出討論。

負責規管危險品的消防處表示,觸犯法例者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至於不屬於危險品的化學清潔劑,則不受該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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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漢揚提醒市民,用高濃度化學清潔劑時,應穿上保護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