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變身內地孕婦屋

【專案組報道】內地孕婦湧港產子,中介公司安排孕婦租用公屋或居屋單位待產,並以鄰近公立醫院為賣點。本報直擊藏身旺角屋苑的孕婦屋,單位已有孕婦居住。但出租單位的業主隨時觸犯《旅館業條例》,最高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床位月租1.2萬元

記者致電中介公司查詢,佯稱有內地親友欲明年初來港分娩,要求參觀孕婦屋。職員李小姐相約記者在旺角區屋苑海富苑見面,上址設有公屋及居屋單位。當日除李小姐外,同行還有另一位婆婆。婆婆出租的公屋單位約三百多呎,廳內有一張上下格床,月租一萬二千元,半個月租八千元,日租五百元。李的八百呎三房居屋單位,其中一個房間屬李自住,另外兩間可出租給孕婦,每房月租一萬八千元,日租五百元,並會代為照顧孕婦。

在李的單位內,已有一名內地孕婦入住,該孕婦稱在瑪嘉烈醫院排期分娩,更稱讚由單位坐的士去醫院,只需四十多元車資。李更稱,該單位曾招待過三名內地孕婦。隨後,記者向另一間中介公司盧女士佯稱,需為內地親友安排待產,盧即介紹同區的公屋新田圍邨予記者,稱該處日租五百元。

根據《旅館業條例》,凡以處所向他人提供作為臨時住宿而收取費用,每次出租期少於連續二十八日,有關處所需受管制。若違反有關法例,一經定罪,可處罰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換言之,以上出租予內地孕婦的個案,已違反法例。

民政署認曾接投訴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牌照處曾接獲有關提供處所給內地孕婦作短期住宿的投訴,並將投訴歸納為懷疑無牌經營旅館個案處理,但處方沒有相關分類統計。房屋署指出,按照租約,承租人不得將單位或任何部分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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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海富苑單位予內地孕婦的婆婆(右)正準備入屋,在旁的李小姐向記者介紹孕婦屋。

在李小姐的單位內,正有一名待產的內地孕婦入住,期間有朋友前來探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