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人涉屈的士溜後撞警車

【本報訊】男警駕駛警車時涉撞到停在燈位之的士,並涉向調查的同袍訛稱,是的士溜後撞到警車,男警事後被控不小心駕駛及誤導警員兩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的士司機供稱,為安全計而拉手掣及轉空波,之後遭尾隨車輛撞到車尾,惟辯方質疑其實是的士溜後撞上警車,反指是的士司機當場要求警察網開一面。

四十四歲被告譚國強,被控於去年四月二十七日,在西區警署出口不小心駕駛一輛警車;及於八月二日,刻意誤導警長黃如明,聲稱因涉案之的士溜後三呎才會撞上由他駕駛的警車。

的士司機認無商賠償額

的士司機張偉源昨供稱,於事發當晚七時許,載着外籍男乘客往薄扶林行經西邊街,因紅燈停在西區警署停車場出入口外,當時屬斜路,一分鐘後有車撞到其車尾,下車見到被告所駕警車,右邊頭燈的金屬罩撞上的士右尾燈,並將貼在車尾箱的部分字牌撞甩。張說,被告當時爽快承諾賠他五百元,還寫下名字及聯絡電話,之後叫他駛入警署,豈料一入警署,被告跟上司匯報後便反口不賠。

庭上播放西區警署的閉路電視錄影,只見涉案警車,但看不到的士位置。辯方指是張在燈位開車時溜後才撞到警車。張否認,但盤問下就承認從沒跟被告討論過賠償金額,作供指的五百元是他想像出來。張亦堅稱意外路面沒黃格,但辯方出示的現場照片,地上是有黃格。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ESCC 43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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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譚國強否認兩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