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出錯強姦案改判非禮

【本報訊】上訴庭昨分別頒下兩份判案理由書,解釋早前先後推翻高院兩宗刑事案件裁決的原因,一名涉嫌強姦十三歲親生女兒的男子,因女法官潘敏琦錯誤引導陪審團而被誤判強姦和其他肛交罪成,終獲上訴庭改判他兩項非禮罪成和入獄六年,而另一名被高院裁定販毒罪成的男子,則因法官李瀚良引導陪審團時不公而獲得重審機會。

第一宗案件的上訴人,被指於○○年期間強姦其十三歲女兒和與她非法肛交,於○九年在高院受審,被陪審團裁定強姦和非法肛交罪成,主審女法官潘敏琦判他入獄十年。上訴庭昨指因證供顯示該案上訴人兩次性侵犯女兒時都有可能只是用下體摩擦女受害人的私處和臀部,如果屬實,只構成非禮罪,但潘官要陪審團只考慮上訴人有罪或無罪,陪審團極有可能因上訴人的行為而不願意讓他無罪釋放,才判上訴人較重的強姦罪和肛交罪成。

第二宗案件的上訴人Punsalang Elmer Umali涉在香港機場入境時販運逾七百克海洛英,販毒罪成被法官李瀚良判監二十二年零一個月。上訴庭昨指李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逐點反駁辯方的說法造成不公平,故推翻原判及下令重審。

案件編號:CACC 204 /09 & CACC 11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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