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乳凌辱36小時 官:判罰須符現實

二十二歲女子與三名男女友人到沙灘玩樂,疑遭友人無故灼乳凌辱三十六小時案,其中一名不認罪的女被告昨於區院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浪費警力等四罪成立。

辯方求情指女事主受虐後,仍跟着三名被告周圍走,認為四人行徑均不尋常,形容他們活在不真實之中。法官則回應指必須向三名被告判予「符合現實的刑罰」,將他們繼續收押至三月二十五日判刑。三名被告依次是黃翊閔(女,十八歲),黃基浩(男,十八歲)及蘇倩兒(女,二十四歲),均報稱無業,次及第三被告早前已認罪,首被告則不認罪,經受審後,法官昨裁決時指案中鄒姓女事主的口供誠實可靠,因此裁定首被告其中襲擊及浪費警力等四罪成立;惟餘下的非法禁錮及傷人等四罪,則因證據不足而脫罪。

受虐期間隨三被告四處去

辯方求情稱,次被告正在更生中心服刑;首被告有甲狀腺問題變得情緒化及經常失控,醫生檢查後證實其病情正轉壞,仍未確認對其健康的影響。此外,首被告自患此病後體重暴增,短時間內增加三十磅。

女事主雖身心受到凌辱,但受虐期間仍跟隨三名被告四處去,認為女事主與眾被告之間有「不尋常的互動」,是活在不真實的世界。由於案件對事主並無造成永久性傷害,即使第三被告是主腦,仍希望法庭先替他們索取精神科醫生等報告以協助量刑。

法官聽畢求情後,決定為首、次被告索取相關報告,惟第三被告曾因盜竊被判感化,又沒有迹象顯示她有精神問題,故拒絕為她索取報告。而辯方再三強調第三被告因與現實脫節才犯案,惟法官重申判刑必須「符合現實」。

控罪指三名被告去年三月二十一至二十二日間,先後於屯門青山灣泳灘、海皇路花園、新港酒店、朗屏邨繡屏樓單位內干犯上述控罪,意圖傷害女事主。他們同時偷走女事主的錢包及手袋,惟眾被告釋放事主後,又無端「屈」她偷手機而報警,三人最終自投羅網被捕。

案件編號:DCCC 1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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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事主早前出庭供述遭凌虐經過。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