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角度:等同刑事罪可囚14年

市民擅自使用食環署垃圾收集站內的食水,是否已觸犯法例?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食環署的食水屬政府所有,未必需要向水務署交水費,故上述行為不能構成偷水的盜竊,但若使用人士以「不誠實手法令自己得益」,便觸犯刑事罪行,最高監禁刑期與盜竊罪相同,同為入獄十四年。食環署則未能提供在垃圾收集站內,擅自使用食水而遭檢控及舉報的數字。

至於在私人地方「偷水」,例如擅自從食水缸接駁喉管取水作其他用途,則觸犯《水務設施條例》,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水務署並可向定罪者追討估計非法用水的水費。水務署在去年頭十一個月,已接獲一百三十六宗偷水舉報,其中七十一宗成功檢控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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