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曝光

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下使用槍械

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或

2.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之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或

3.平息騷亂或暴亂

但必須是不能以較低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方可使用槍械……不可向疑人開槍作警告,情況許可下,應在開槍前發出口頭警告,若目的一旦達到,必須停止開槍。不可向襲擊你的人或其他人的四肢射擊,除非開槍是合法的及該人之軀體受到有效掩護,換言之,當你可以的話,應向該人軀幹中央射擊。

使用AR15來福槍及雷鳴登霰彈槍作反罪惡用途

根據規定,AR15來福槍不應用作一般市民的反罪惡用途,由於AR15來福槍的貫穿力較強,子彈容易傷及無辜,如有必要使用,應考慮由一名接受過該種槍械特別訓練的人員使用,如特警(飛虎隊),緊記,如沒有使用該槍資格及技術的人士,不可使用該槍。

有關雷鳴登霰彈槍作反罪惡之用途,若使用捕鳥彈之彈藥,不可用作反罪惡用途,而只有收窄槍嘴之雷鳴登霰彈槍及00號獵鹿彈方可使用,同時獵鹿彈不適用作警署防衞及重點看守工作。

向行駛中車輛開槍

雖然警察通例無列出限制警務人員向行駛中車輛開槍的指令,但警務人員必須遵守警察通例的規定及精神。

如需開槍,不可指向車輛、船舶、交通工具及其部分,而是瞄準該等工具之上目標人物;當依據上述情況使用槍械時仍要切記,你是否可能誤中交通工具上的無辜。一般原則是「如有懷疑,切勿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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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15來福槍

雷鳴登霰彈槍